確定訴訟費用額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聲字,109年度,24號
STEV,109,店簡聲,24,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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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來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芸

相 對 人 祥旺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店 簡字第248號、108年度簡上字第274號判決確定。關於訴訟 費用,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 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計算書:
項目 金額 說明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聲請人墊付 第二審裁判費 3315元 聲請人墊付 證人旅費 1424元 聲請人墊付 合計 6949元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69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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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旺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來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