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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9年度,855號
STEV,109,店簡,855,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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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855號
原 告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邦能
訴訟代理人 陳敬裕
被 告 王雯樺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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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