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9年度,5號
SSEV,109,新小,5,2020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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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嘉宏即梵楹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榆心即普群冷氣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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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