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被告 蘋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明昇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