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月費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9年度,501號
CHEV,109,彰補,501,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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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501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曉晴間給付月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6,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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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