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7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龍租賃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3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1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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