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3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英、李高榮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回,應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被繼承人李進財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遺產清冊
如有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
四、被告李淑英於民國108年8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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