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167號
原 告 旺鴻樂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
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事實理由,並未記載訴
之聲明,顯未符合上述要件,請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
明),如係請求金額,則另應陳明請求金額之依據(如何得
出該金額)。
二、上開補正狀另應提出繕本2件,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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