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9年度,167號
CHEV,109,彰簡,167,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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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167號
原   告 旺鴻樂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
  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事實理由,並未記載訴
  之聲明,顯未符合上述要件,請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
  明),如係請求金額,則另應陳明請求金額之依據(如何得
  出該金額)。
二、上開補正狀另應提出繕本2件,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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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鴻樂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