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司調字,109年度,407號
CHEV,109,彰司調,407,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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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曉琪等人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確認相對人邱曉琪等人就 坐落彰化縣○○鎮○○段000○號建物之分割協議之債權行 為及物權行為無效應予撤銷云云。惟聲請人未提出對相對人 即債務人邱曉琪之借款契約等債權證明文件,且核其聲明之 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 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無 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並無從調解 。復查聲請人係金融機構,因與相對人邱曉琪間之現金卡及 信用卡契約所衍生之請求而聲請調解,而前揭規定之立法理 已揭示「實務上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本於信用卡契約 有所請求之事件,被告通常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 決,此等事件,應無調解之實益」,是亦難期待相對人等對 本件請求,願配合出面成立調解以順聲請人之追償,並無調 解實益,爰依前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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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