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司調字,109年度,405號
CHEV,109,彰司調,405,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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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張士賢之全體繼承人間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文筆尚積欠聲請人債 務未完全清償。相對人張文筆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坐落彰 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 被繼承人張士賢所有,應由其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而為 公同共有,惟系爭不動產經查卻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致聲請人對相對人張文筆之債權因無法執行受 償而有害於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就系 爭不動產於民國103年1月1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應予以塗 銷,並由被繼承人張士賢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為此 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 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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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