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司調字,109年度,387號
CHEV,109,彰司調,387,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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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文木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沈文木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完全 清償,相對人沈文木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21日將坐落彰 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771建號建物( 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沈文貴,又相對人沈文貴於100年7月22日將系爭不動 產之所有權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黄金亭, 致聲請人無法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為保障聲請人債權,相 對人黄金亭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0年7月22日以買賣為原因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沈文貴所有,而 相對人沈文貴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4年12月21日以贈與為原因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沈文木所有,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須經撤銷相 對人等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後,始得為之,是核其性質 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 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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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