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9年度,182號
GSEV,109,岡補,182,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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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文翔印刷廠

法定代理人 李麗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廸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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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