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9年度,172號
GSEV,109,岡補,172,2020060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宏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