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唯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麗茜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又本院前依上訴人之聲請,以108年救字第66
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
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故上訴人應得暫免繳前開所示之上訴裁
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