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小字第2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柯文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被告地址為其於民國106 年間 戶籍地址即高雄市○○區○○路0 巷0 號,然被告於本件訴 訟起訴前之108 年8 月5 日即已改設籍於桃園市蘆竹區,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完整姓名) 查詢資料附卷可佐, 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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