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9年度,182號
PTEV,109,屏補,182,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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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8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良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駿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14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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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