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9年度,162號
PTEV,109,屏補,162,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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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沙仙美之繼承人即馬俊
  雄、馬志賢、馬志熙、馬薇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
  字第438 號),惟被告馬俊雄馬志賢、馬志熙、馬薇均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59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9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4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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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