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49號
原 告 陳諭衛
被 告 屏東市民學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修復公寓頂樓共用設施部分。而修復上
開部分之費用共為10萬元,有估價單可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
應核定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