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9年度,149號
PTEV,109,屏補,149,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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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49號
原   告 陳諭衛 
被   告 屏東市民學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修復公寓頂樓共用設施部分。而修復上
開部分之費用共為10萬元,有估價單可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
應核定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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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