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9年度,239號
PTEV,109,屏簡,239,2020060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239號
原   告 謝清榮 
      黎謝秀美
      謝清山 
      謝清良 
      謝清華 
      謝秀月 
      謝秀貞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以「陳清賀
  繼承人」為相對人提起訴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陳清賀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繼承系統表。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