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239號
原 告 謝清榮
黎謝秀美
謝清山
謝清良
謝清華
謝秀月
謝秀貞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以「陳清賀之
繼承人」為相對人提起訴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陳清賀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繼承系統表。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