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救字,109年度,11號
PTEV,109,屏救,11,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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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葉如萍 
代 理 人 王家鈺律師
相 對 人 陳添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申請法律扶助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 狀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編號0000000-O-028 號覆 議審查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 年度屏補字第 165 號履行契約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 ,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 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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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