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字第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蔡興諺
戴振文
被 告 吳政翰
吳康惜
吳佳慧
吳佳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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