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立崴
相 對 人 陳宗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宗誼、陳**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陳宗誼之債權人,相對人陳 宗誼為被繼承人高寶貴之繼承人,並未辦理拋棄繼承,相對 人陳宗誼惟恐繼承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竟未辦理繼承登記 ,將其潛在持分無償讓與其他繼承人,亦即將被繼承人之遺 產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40212 建 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無償登記於其 他繼承人名下,爰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 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回復為相對人陳宗誼所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之債 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有應撤銷之原因,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原狀,則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 關係顯為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惟民法第244 條乃 撤銷訴權,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應以判決為之, 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 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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