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9年度,42號
SLEV,109,士聲,42,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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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吳奕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 人之債權業已輾轉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之 規定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詎料該信件竟 遭「招領逾期」而退回,惟相對人確實設籍於該戶籍地址。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送達地址為臺 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5樓,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函查相對人現是否於上址有居住事實 ,經該局以民國109年5月19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093014856 號函覆相對人確居住於上址,故難認相對人處於應受送達 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意思表示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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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