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9年度,514號
SLEV,109,士簡調,514,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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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514號
原   告 范智能(更名前:范承濤)


被   告 施銘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泰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段2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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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