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774號
原 告 周建中
訴訟代理人 張智鈞律師
被 告 王奕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一件在卷可佐,另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查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南投縣仁愛鄉,均 非屬本院管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