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510號原 告 王永仁 被 告 施並文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 年7 月23日下午4 時4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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