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003號原 告 林仁彬 被 告 吳慧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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