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09年度,61號
CYEV,109,嘉簡聲,61,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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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盧憶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盧憶安之債權輾轉讓與聲請人,聲請人 日前委託聚信法律事務所代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事實, 惟該通知,經郵務送達結果,遭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相對人至今仍設籍於「嘉義縣○○鄉○○村○○00號 」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佐 ,而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前述通知內容之信函予相對人後,遭 郵局以「遷移不明」退回乙情,亦有聲請人所提之信函及信 封影本在卷可憑,復查無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堪認相對人 確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 住所,而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 送達要件,故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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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