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9年度,396號
CYEV,109,嘉簡,396,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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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396號
原   告 蔡明焜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藜雄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並提出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就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在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拆屋還地 」,並未具體特定應受判決事項的聲明。因此本院現在依照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超過期限沒有補正,就駁回原 告的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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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