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322號
原 告 林國全
被 告 徐宏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宏盛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