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85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洪惠秋
洪振邦
洪振國
洪吉慶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洪振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洪吉 慶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洪惠秋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使用,嗣後未 依約如期繳款,至民國108 年12月10日止,被告洪惠秋尚積 欠款項計新臺幣(下同)463,999 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經 原告調閱被告洪惠秋之相關資料,查得訴外人洪燈雄留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惟被告洪惠秋因積 欠原告上開款項未清償,恐其繼承被繼承人洪燈雄之遺產後 為原告追索,乃與被告洪振邦、洪振國、洪吉慶合意對嘉義 縣大林地政事務所出具其等對遺產之分割協議書,協議由被 告洪振邦就系爭不動產為繼承登記,被告洪惠秋等不為登記 。其等之行為不啻等同將被告洪惠秋應繼承之財產權利(即 應繼分)無償移轉予被告洪振邦,自屬有害於原告之債權。 是以原告爰依民法244 條第1 項、第4 項之規定,訴請鈞院 撤銷被告洪惠秋於分割協議中,無償移轉應繼分予被告洪振 邦之意思表示及洪振邦於該遺產協議所取得之繼承移轉登記 應予塗銷,應屬有據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洪惠秋、洪振邦 、洪振國、洪吉慶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 年4 月11日 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被告洪振邦於107 年9 月 19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之物權行 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洪振邦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登記 日期107 年9 月19日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洪惠秋則以:在我父親洪燈雄過世前,我都有依照與原 告的協商內容在繳款,只是於108 年年中因離婚,經濟困難 ,我並沒有要詐害原告債權之意思,我也有陸陸續續在處理 ,已處理3 間銀行,現在只剩下原告,而我的卡債也都是我 自己在處理,我家人並不知道有這件事,其餘如同洪振邦所 述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洪振邦則以:我父親洪燈雄過世前有說因我哥哥洪振國 患有重度身心障礙,所以有說要把房子過戶給我,由我照顧 大哥洪振國,分割的標的只是公寓,已是40多年的屋齡,而 建號、地號有多筆,是因為公有共用的部分,價值僅6 、70 萬元。另洪吉慶與我們關係是同母異父,因我有告知洪吉慶 有關我父親的遺言,洪吉慶也同意。洪振國約在20歲時患有 重度身心障礙,且需洗腎,沒有工作,與我、姑姑同住一起 ,由我、姑姑在照顧洪振國。洪振國就學期間,其有申請就 學貸款,當時由我父親擔任連帶保證人,後來由我來還清的 ,還了5 、6 萬元。本件遺產是依父親的意思來走的,我父 親生前也是重度殘障,眼睛看不到,已經20幾年了,也是由 我、姑姑一起照顧的,我父親生前應該有考慮到我對家庭的 付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被告洪吉慶則以:我與洪惠秋、洪振邦、洪振國是同母異父 ,是我母親生前交代我不分遺產,而且我知道洪振國都是由 洪振邦在照顧的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㈣被告洪振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法第244 條之撤銷權,依同法第245 條規定,自債權人 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 年而消滅。上開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性質,其時間經過,權 利即告消滅,非如消滅時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延長 ,是此項除斥期間有無逾期,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 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經查,原告曾於10 8 年11月12日申請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有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109 年2 月21日數府三 字第1090000446號函暨其檢送之資料附卷可稽,原告於108 年11月12日請領登記謄本時,已知悉系爭土地於107 年9 月 19日完成移轉登記,而原告於108 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本 件訴訟,此有起訴狀上之收狀章可稽,則原告行使上開撤銷 之權利,未逾法定1 年除斥期間,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被告洪惠秋對原告負有債務,經原告對被告洪惠秋
取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33635 號債權憑證 。訴外人洪燈雄於107 年4 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洪 惠秋、洪振邦、洪振國、洪吉慶,並未辦理拋棄繼承,而係 訂立分割遺產協議書,將被繼承人洪燈雄所遺系爭不動產, 協議由被告洪振邦繼承取得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上開債權憑 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家事事件公告等件為證,並有本 院向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調取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資 料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㈢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 項或第2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債權人行使民法第244 條規定之撤銷權,以債務人之行為有害及債權為其要件之一 。此之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 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 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07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繼承人既 未拋棄繼承,則自繼承開始時依法即取得被繼承人之遺產, 則與其餘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之行為,係屬對於繼承財產之 分配,遺產分割協議之行為,係以財產為標的之行為,屬民 法第244 條所規定得為撤銷之財產行為。又債務人於繼承開 始既已取得繼承之遺產,則其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時 ,協議將系爭遺產全部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而未取得分文, 自屬無償行為,於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債權人自得訴請撤 銷債務人該等無償行為(即前述遺產分割協議之行為)(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 號 研討結果、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12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㈣經查,按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民法第1114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洪燈雄生前患有重度視障20餘年 ,生前由洪振邦負責照顧,被告洪振國患有重度身心障礙且 需洗腎,無法工作,平日由被告洪振邦負責照顧,被告洪振 國所積欠之就學貸款債務,係由被繼承人洪燈雄擔任連帶保 證人,嗣由被告洪振邦代償約5 、6 萬元,另被告洪吉慶與 被繼承人洪燈雄並無血緣關係等情,業據被告陳明在卷,並 提出中華民國殘障手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大林慈濟 醫院住院診療計畫說明書等件為證,足見被告等人對被繼承 人洪燈雄、被告洪振國本有扶養義務,惟實際上僅由被告洪 振邦一人承擔,且被告洪振邦亦有代償被告洪振國所負債務 之情,堪認被告間前述分割遺產協議,乃考量家族感情、被
繼承人生前受扶養情形、繼承人間扶養義務及代償債務等種 種情形,就整體遺產調整或增減繼承人遺產之分配,並非蓄 意排除被告洪惠秋之繼承權利而詐害原告之債權甚明,即不 應認為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係債務人即被告洪惠秋為損害規避 原告債權所為之無償行為。準此,原告援引民法第244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 核與該條所定無償行為之要件不符,自非有據。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及第4 項規定,請求 被告就被繼承人洪燈雄所遺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 債權行為及於107 年9 月19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 ,均應予撤銷,及請求被告洪振邦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7 年 9 月19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表:
┌──┬──────────────────────────────────┐
│編號│洪燈雄之遺產 │
├──┼──────────────────────────────────┤
│ 1 │嘉義縣○○鎮○○段○○○段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212/0000000) │
├──┼──────────────────────────────────┤
│ 2 │嘉義縣○○鎮○○段○○○段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212/0000000) │
├──┼──────────────────────────────────┤
│ 3 │嘉義縣○○鎮○○段○○○段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 │
├──┼──────────────────────────────────┤
│ 4 │嘉義縣○○鎮○○段○○○段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212/0000000) │
├──┼──────────────────────────────────┤
│ 5 │嘉義縣○○鎮○○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212/0000000) │
├──┼──────────────────────────────────┤
│ 6 │嘉義縣○○鎮○○段○○○段000 ○號(權利範圍:1/1) │
├──┼──────────────────────────────────┤
│ 7 │嘉義縣○○鎮○○段○○○段000 ○號(權利範圍:6212/0000000)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