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8年度,403號
CYEV,108,嘉簡,403,2020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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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峯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光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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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