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8年度,141號
CYEV,108,嘉簡,141,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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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41號
原   告 蔡春蘭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複訴訟代理 蔡昀圻律師

被   告 方心正 
訴訟代理人 方冠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09 年6 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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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