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9年度,252號
OLEV,109,員補,252,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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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252號
原   告 施耀尊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錫模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
  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提出系爭土地共有人施錫模、施純松、施皆得施讚治之除
  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人有無拋棄
  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之訴
  之聲明。
三、提出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被告施純六、施型樟、施純淡
  、施純獎、魏正雄魏泉霖、施純興、施純凌、施添丁、施
  清彬、施映如施勇旭、許雪美施錫楨施錫佳施舜
  、施純烜施正韋、施士璿、施錫謙、施冠豪、施養瑜、施
  麗綺施威志施耀舜施榮林施淑女胡雪、施江田、
  施陳雲、施志忠施鈺瓊、施秀味施秀雅施美代、施美
  琴、施瑞三、陳施彩綢、周泊彤周錦源周素瑩周秀香
  、施美雪施淑娥施麗娟施棟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並應確認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有無變更,訴
  狀所載資料應與戶籍謄本相同。本件被告或系爭土地之全體
  共有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及以
  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之訴之聲明。
四、提出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陳報系爭土地各共有人間之關係。
六、陳報系爭土地目前使用現況、其上是否有地上物及其現使用
  人(如地上物為房屋,請查報其門牌,並提出該房屋之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聯外道路名稱、寬度、
  坐落位置(請以彩色照片及地籍圖繪製坐落之大略位置方式
  查報)。
七、請敘明何以所主張分割方案其中A1、A1-1、A13、A26、A36
  、A37部分分割後仍維持共有。
八、所主張之分割方案,是否找補之必要?如有,請陳報具體找
  補標準及依據,或陳報3家鑑定機構。
九、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全體
  被告之姓名、正確之住居所、國民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原告如未遵期補
  正前述資料,以利本院判明當事人是否適格,並以適格之當
  事人為被告,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如未補正,本院將駁回其
  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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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