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9年度,235號
OLEV,109,員補,235,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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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
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
二、原告所列之公司所在地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
  符,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三、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法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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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