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2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弘章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具
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以被繼承人孫讚金之全體遺產為撤銷
標的,及參酌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補正訴之聲明及起訴狀
附表,並應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二、提出被繼承人孫讚金(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正確之訴
之聲明及附表、被告姓名、地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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