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9年度,178號
OLEV,109,員簡,178,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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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1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婉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
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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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