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調字第147號
原 告 謝連旺
上列原告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以卷內所附之帳戶查詢結果及戶籍資
料,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地。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正確之訴
之聲明及附表、被告姓名、地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