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16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何正偉
被 告 陳熙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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