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8年度,240號
OLEV,108,員簡,240,2020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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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2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仇肇禎 
      謝孟茹 
被   告 林秋月(兼林金平之承受訴訟人)

      唐林秋治(兼林金平之承受訴訟人)

      林秋伶(兼林金平之承受訴訟人)


      林棋然(兼林金平之承受訴訟人)



      林樵樟(兼林金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秋月唐林秋治林秋伶林棋然、林樵樟為被告林金平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78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被告林金平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其子女林秋月唐林秋治林秋伶林棋然、林樵樟,此有 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109 年6 月1 日新北蘆戶字第109593 4051號函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附卷 可查,然兩造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 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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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