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聲字,109年度,10號
NTEV,109,投簡聲,10,2020060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 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 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 字第60號、第455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 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 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投簡字第373 號代位 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中被告之一葉秀戀之債權人,為瞭解案 件之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相關證物,依民事 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請求准予閱覽卷宗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並非上揭事件之當事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復未提出取得該事件當事 人同意之證明;又聲請人固提出本院債權憑證、本票及授權 書為證,惟前揭各證僅足以證明其為葉秀戀之債權人,與該 訴訟具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而已,況聲請人若為實現債權, 查閱地籍異動索引與債務人名下之土地最新登記謄本即可, 足見聲請人縱未閱覽上開事件卷宗,亦無礙其對葉秀戀求償 ,聲請人既未釋明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則聲請人閱覽卷宗 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