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8號
原 告 李鎮凱
被 告 李鎮權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雅蔀恩.伊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兩造表明有和 解意願,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