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19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忠翔即吳世章、吳OO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吳忠翔即吳世章之被繼承人施金治之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等資 料,並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起訴之原因事實。(三)補提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同段9建號之土地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姓名勿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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