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9年度,112號
NTEV,109,埔簡,112,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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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埔簡字第112號
原   告 陳國璋 
被   告 絲韋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以109 年度埔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20 元,並諭知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9 年4 月23日合法送達 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本院 答詢表2 份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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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