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46號債 權 人 天鷹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昱霖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祥興業有限公司、胡逸祥、羅同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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