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207號
原告 阮氏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嘉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00元,應
徵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3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