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洪蔡金鸞即蔡明嶺之繼承人
方蔡素月即蔡明嶺之繼承人
洪蔡素花即蔡明嶺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順慶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明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壹拾元,自民國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明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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