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小字第13號原 告 林絹 訴訟代理人 陳靜穎 被 告 陳信宏 陳文卿 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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