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司調字,109年度,66號
PDEV,109,斗司調,66,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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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司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耀駒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耀駒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嗣相對人邱耀駒將其所有之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 土地及同段186建號建物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相對 人李嘉真,嗣相對人李嘉真再將系爭不動產出賣予邱聆炫。 相對人等間之行為顯為避免名下不動產為聲請人強制執行, 爰主張相對人李嘉真應將買賣價金返還予相對人邱耀駒,並 由聲請人於債權金額範圍內代為受領,為此聲請調解云云。三、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須經撤銷相對人 等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後,始得為之,核其性質應屬形 成之訴,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 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 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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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