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司調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李囿宏等人間變更負責人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張芸禎應將峻太工程行獨 資商號負責人回復為相對人李囿宏云云。惟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6月19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 人陳明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張芸禎業已具狀陳明無到院 調解意願,有其陳報狀1件在卷可憑。再以本件係聲請人即 金融機構,因與相對人李囿宏間之信用卡契約所衍生之請求 而聲請調解,益明前揭規定之立法理所揭示「實務上金融機 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本於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被告 通常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此等事件,應無調 解之實益」相對人李囿宏部分亦難期待同意到院調解,本件 無調解實益至明,爰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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